以前,省属事业单位员工工伤,单位给报销。从7月1日起,这些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埋单”。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省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启动省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省属事业单位全缴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通知》要求,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我省其他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暂未纳入参保范围,其工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来缴费,省属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一般的省属事业单位缴费费率按0.5%执行,农林牧鱼、水利、交通运输、地质勘查、体育等行业事业单位按1.5%的缴费费率执行。这里所指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伤认定为十个伤残等级,按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各项待遇,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分为十级,每个等级享受待遇不同。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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