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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带来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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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有了新的内容,比如,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和工伤认定的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的程序简化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了……这些变化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带来哪些新变化?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有了新的内容,比如,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和工伤认定的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的程序简化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了……这些变化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造成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也算工伤,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但不少员工误认为所有交通事故都能认定工伤。

  据介绍,新《条例》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这是“松”的一面,惠及了更多员工;但也有“紧”的一面,新《条例》强化了责任意识,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行政复议、诉讼期不得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

  以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买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员工治疗费用按《条例》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会采取恶意诉讼的方式来拖延支付费用。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

  发生工伤1年内必须申报工伤认定

  新旧《条例》的适用时间界限以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旧《条例》,在其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新《条例》。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也就是说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样调整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了统筹区域之间的限制。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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