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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停交,工伤保险出现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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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单位拒赔理由是单位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已终止社保关系,属于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该损失应当由单位自行承担。那么该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是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伤事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结算工伤待遇是很正常的事情。尤其在高流动性就业的今天,企业职工流动频繁,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工伤职工从事故伤害发生到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经过工伤认定(60日内)、劳动能力鉴定(60日内),至少需要几个月,甚至需要更长时间。在此期间双方可能解除劳动关系。当然,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本人是可以解除或同意解除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本身与之前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并没有因果联系。

  再次,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角度去考虑,工伤保险是以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弱势群体为出发点的,保障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伤害时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案中,工伤职工8级伤残已成事实,如因解除劳动关系在前,伤残鉴定在后而不能得到经济补偿,显然不尽情理,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

  律师点评

  我们赞同这种意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事故发生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已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一般原则的,而非以待遇支付时参保缴费为原则的。工伤保险是由雇主侵权责任演变而来,两者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因用人单位的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无法保障;后者雇主一旦破产倒闭工伤职工的权益就难以保障。用人单位破产和劳动关系解除,都是中断缴费的原因,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影响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强调不间断缴费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显然没有认识到工伤保险的这一重要特征。

  参与本期讨论人员有:安徽省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旭东、安徽省太和县劳动保障局张芳、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劳动保障所罗庆国、河北省安新县社保局田爱兵、重庆巨能建设(集团)一分公司胡荣杰、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周爱红、山东省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静、河北省满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东霞、山东省金乡县社会医疗保险处李维雨、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红雷。

  某公司一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公司认为不构成工伤,但考虑该职工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遂对职工表示他可以自行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职工于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过程中,本着照顾职工的原则,又考虑认定工伤后待遇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公司同意认定工伤。最后该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前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费用应否由用人单位承担?(来源:中国医学保险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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