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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遇车祸 女工维权两年获三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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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西岗区劳动与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岗仲裁)裁决,胜利桥附近的某修配公司,给付孙女士停工留薪工资23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96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10元。

  7月9日,经西岗区劳动与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岗仲裁)裁决,胜利桥附近的某修配公司,给付孙女士停工留薪工资23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96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10元。至此,一次普通的交通意外,孙女士得到了三份赔偿。

  2010年9月25日,从吉林到大连打工的孙女士与西岗区胜利桥附近的某修配公司,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当年她47岁。万万没想到的是,孙女士上班还不到三个月,就出事了。当年12月10日下午6点,孙女士在下班路上,被一辆私家车撞倒,腿部受伤。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孙女士被鉴定为八级工伤伤残。孙女士发生工伤后,该修配公司跟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没有按工伤待遇给付她相应补偿。

  2011年8月,孙女士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问题。孙女士先将肇事司机起诉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肇事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委托大连科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孙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去年10月份,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肇事司机和肇事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孙女士各种损失2万余元和7万余元。

  2012年5月,孙女士又将这家修配公司起诉到西岗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期内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认为,孙女士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并不是在单位劳动时受的伤,其损失已经从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医疗保险公司也给予她相应的工伤待遇,再起诉单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不同意给付她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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