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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遇车祸 女工维权两年获三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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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西岗区劳动与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岗仲裁)裁决,胜利桥附近的某修配公司,给付孙女士停工留薪工资23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96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10元。
  西岗仲裁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因工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从孙女士提供的休息证明来看,孙女士受伤后,医生共开具了8个月的休息,孙女士从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5个月误工费的赔偿,故某公司应当再给付3个月的工资待遇。公司在解除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于孙女士离退休还有2年发生的工伤,故可以少给3个月。另外,因孙女士属于工伤,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按照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加上今年5月,大连市医疗保险公司给付孙女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万余元。孙女士先后获得了三份赔偿,共计16万元左右。

  王金海律师说,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首先进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赔偿之后,如职工或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再依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时间,单位再给付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赔付,他们认为肇事司机赔了,劳动者再要,会得到双倍赔偿,这是误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工伤伤残: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工伤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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