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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拟规定单位不得开除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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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实施8年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拟废止。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从发生事故伤害当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销。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按本人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支付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不派人护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已享受生活护理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不再派人护理。

  受伤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的,用人单位要求检测而职工或者家属拒绝检测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

  按最高等级标准的120%补助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分别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16个月,六级伤残14个月,七级伤残11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7个月,十级伤残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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