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1年3月进入某制衣厂工作,该制衣厂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2011年12月6日下午,王某在醉酒操作机器的过程中,因操作不慎,手部严重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王某伤残为九级。
【争议】王某能否获得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以获得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本案中,王某在无营业执照的制衣厂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制衣厂应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能获得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什么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给出了明确答案,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与用工单位是什么关系?一般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关系,它与劳动关系又非常相似,两者内容完全一致,仅仅在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为劳动关系,否则为劳务关系。真是因为这种相似性,《工伤保险条例》才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认定工伤,这也是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获得赔偿的理论上的依据,从构成工伤的事由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事故伤害劳动者都有权获得工伤待遇,如劳动者某些严重的过失或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
换一个角度讲,劳动者或其他劳务提供者在某些严重的过失或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伤害,后果必须自己承担,不能从他处获得赔偿,这也是法律的一般原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也不应例外。假如说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只要受到事故伤害就能获得一次性赔偿,那么对于其他与用人单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仅仅是因为一方是非法用工单位或是童工就可以享受这种特别“待遇”,而违反法律一般的原则,显然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同时,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规定位列《工伤保险条例》最后之附则中,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说,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也应该实用关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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