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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伤亡人员赔偿能否以“工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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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某于2011年3月进入某制衣厂工作,该制衣厂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2011年12月6日下午,王某在醉酒操作机器的过程中,因操作不慎,手部严重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王某伤残为九级。
  法律为什么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无须认定工伤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获得一次性赔偿,是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用工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因主体不符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来说,不是任何事故伤害都能获得一次性赔偿,必须满足一定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即:积极条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十)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消极条件:

  (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王某因为醉酒而发生事故伤害,不符合消极条件中第(二)项,不能获得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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