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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工伤责任不能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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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名公路划线工人在养护路段作业施工时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引发一场工伤纠纷:转包方申请工伤认定,认为发包方应承担该工人的工伤责任;但发包方称对转包“不知情”,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保险代理人谈业务时受伤算工伤吗

  法院判决不属工伤

  公司与个人保险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个人保险代理人谈业务时受伤,算工伤吗?近年来,保险公司与个人保险代理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工伤认定,成为社保部门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新问题,法院判决对此回答明确。

  汪某明是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他外出见客户时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当场死亡。他的父亲汪某圣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汪某明属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员工,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该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责任。社保部门做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汪某明死亡属工伤。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此不服,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还是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田区人民法院维持了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仍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条例》,个人代理人是保险代理人的一种,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应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汪某明与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经审查,该合同无论是名称,还是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都可以确定汪某明是个人代理人,汪某明与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该合同中有条款规定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汪某明有管理、考核、监督等权利,但该约定只能说明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有权对汪某明进行一定的管理,并没有体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的人身关系,不能就此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法院撤销《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本案的焦点,在于汪某明与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社保部门相关律师认为,经法院判决认定,个人代理人是保险代理人的一种,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应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今后类似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遭受伤害的,应不予认定其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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