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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工伤责任不能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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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名公路划线工人在养护路段作业施工时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引发一场工伤纠纷:转包方申请工伤认定,认为发包方应承担该工人的工伤责任;但发包方称对转包“不知情”,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社保定发包方

  承担工伤责任

  此案工程涉及非法发包,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其到底由谁来承担工伤责任?社保部门认为,无论是某公路养护公司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潘某仕,还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叶某康转包给潘某仕,都不能否认死者潘某明是“涉案工程的劳动者”。该公路养护公司违法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以及用人资质的个人,使用该劳动者的承包方都不具备用人单位资质,完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认为工伤

  责任不能转包

  “工程转包后,工伤责任不能'转包。”相关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某公路养护公司与叶某康属于承包合同关系,叶某康与潘某仕属于转包合同关系,而潘某仕与潘某明系雇用关系。发包人路畅顺公司就不能仅凭其已将工程发包给了他人以及其对转包行为不知情,来推卸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招用劳动者和实际使用他人劳动力。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禁止违法发包以及因违法发包、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贯规定。社保部门很好地执行了法律法规,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市政府复议机关、两级法院对于该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也是一贯予以支持和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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