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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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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中驻津、外省市驻津、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均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何确定工伤职工伤前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工伤前缴纳工伤保险费满12个月的,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12个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2个月的,以工伤前12个月养老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12个月,又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以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和缴费工资合并计算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参加工作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参加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月数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何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由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请核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核定表;缴费不满12个月的,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经社保分中心审核确定后,于每月18日前将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到工伤职工手中。

  对于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每年1月份要通过本人单位向社保分中心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领取资格证明》。未能按时提交的,社保中心从2月份起暂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补交《领取资格证明》后,再对其享受的工伤待遇进行补支付。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能否一次性领取,须办理哪些手续?

  伤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申请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填报《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同时提供工伤职工常住地不在本市的证明和本人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分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或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须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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