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不少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认为刑满释放人员、临时工、农民工并不属于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其实不然,这三类特殊人群也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个体工商户应为临时工办工伤保险
【案例】2010年9月26日,李欣被个体工商户赖群聘为临时工。一周后,李欣在搬运货物时,砸伤左脚,不仅花去19000余元医疗费用,还构成九级伤残。事后,李欣要求赖群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遭到赖群拒绝,理由是李欣只是临时工。
【点评】赖群的观点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个体工商户也得为临时工办理工伤保险。
农民工同样可享工伤待遇
【案例】2010年3月1日,农民工张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他负责公司内部的用电线路维修与管理。2010年7月3日,张成在检修线路时,不慎从三米高处掉下,构成八级伤残。公司认为,张成是农民工,除打工收入外,还有稳定的农作物收入,拒绝给予工伤待遇。
【点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4年6月1日就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本案中的公司自然也不得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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