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燕原是一家公司的会计。2008年1月,杨燕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一直享受工伤待遇。2009年8月,杨燕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1年8月,杨燕刑满释放后,要求公司继续给予工伤待遇,遭拒绝。理由是杨燕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劳动者因工伤导致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必将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断绝,被判刑、被收监人员也不例外。工伤保险的功能之一正是补偿劳动者损失、维持其生活。《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因被判刑、被收监而剥夺。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