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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缴费基数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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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残保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的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用人单位按月15日前申报残疾人保障金缴费基数的计算公式:

  (一)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单位上一月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月缴费基数)×1.5%

  (二)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单位上一月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月缴费基数)(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三)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企业单位的月份内的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按照其实际在职人数确定。

  (四)残疾职工:必须持有本省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当年新办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期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为依据)计算征收。

  当月新增安置就业或减少残疾职工如何确认?

  (一)当月安置残疾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25日前向市残联和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相关资料,经市残联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自行计算减征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残疾人职工本人,在解除当月25日前到市残联做好解除备案工作;同时,从次月起自行计算调整减少安置残疾职工后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月份内安置残疾职工而逾期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在当月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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