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月15日前申报残疾人保障金缴费基数的计算公式:
(一)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单位上一月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月缴费基数)×1.5%
(二)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单位上一月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每人每月缴费基数)(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三)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企业单位的月份内的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按照其实际在职人数确定。
(四)残疾职工:必须持有本省范围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当年新办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期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为依据)计算征收。
当月新增安置就业或减少残疾职工如何确认?
(一)当月安置残疾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25日前向市残联和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相关资料,经市残联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自行计算减征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残疾人职工本人,在解除当月25日前到市残联做好解除备案工作;同时,从次月起自行计算调整减少安置残疾职工后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月份内安置残疾职工而逾期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在当月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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