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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喝酒伤身 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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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7月1日起,武汉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被纳入武汉市工伤保险统筹,一系列热点话题随之引起了市民的关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因公喝酒伤身算不算工伤?“过劳死”是否是工伤?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对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处处长徐帮学进行了专访。
  陪客户喝酒伤身不属于工伤

  杨先生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要在外应酬客户。前不久,他应领导的要求陪客户吃饭洽谈业务时,由于饮酒较多而中毒,住院花去几千元。杨先生找单位报销,但单位不予报销。

  徐帮学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之一的,都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再者,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杨先生饮酒受伤,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因此,虽然杨先生是受领导要求陪酒,但不属于工伤。

  出差期间受伤并非都是工伤

  某企业职工陈某,因公去外省出差一周。在回武汉的头天晚上,陈某与当地的朋友聚会后,在回宾馆的途中与一私家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私家车负全责。陈某认为车祸发生在出差期间,应该算是工伤,申请工伤认定。

  徐帮学称,工伤的认定有三大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一定要与工作有关系,才能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陈某虽然是因公出差,但他发生车祸时的原因并非与工作相关,而是与朋友聚会等私人原因,因此,严格来说不能算工伤。

  因工作引起的中暑算工伤“过劳死”、颈椎病不算

  由于工作压力大,“过劳死”的例子时有发生。而对许多人来说,长期伏案工作易患有颈椎病。“过劳死”、颈椎病是否算是职业病,从而认定是工伤?

  记者了解到,在《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认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目前,我国现行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颈椎病等都不包括在内。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过劳死”其在死亡原因的确定上比较复杂,各个行业对劳动强度的衡量标准各异,劳动者自身对于劳动强度的承受能力也存在差异,因此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过度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调查取证的难点。而颈椎病同样如此。“因此,单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无法认定"过劳死"、颈椎病等为职业病并认定它们为工伤。”徐帮学称,随着颈椎病、“过劳死”等频发,今后它们或许会被纳入职业病范畴中。

  不过,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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