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解读】重点理解:1、工伤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对收支情况监督。2、工伤保险费由单位全部承担,不存在代扣代缴的问题。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4、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解读】缴费单位有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单位内公示的义务。否则会引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解读】倡导性提示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罚则。单位和职工的一般违法与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本身并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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