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之限具有一定合理性
对于任何法律、法规的探讨,都应透视其立法原意。工伤系劳动者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人身伤害。工作与劳动者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联系通常容易认定,但在劳动者长期患病,或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工作和疾病本身究竟谁是引发劳动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很难界定。
为避免工伤保险范围的无限扩大,在考量企业和劳动者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划出了“48小时”这样一条界限。
48小时能否出现例外解释
“48小时”是刚性规定,但严格执行48小时时限造成的道德困境应当寻找途径解决,单纯取消工伤认定时限的方式也不尽合理。
笔者认为,应当对“48小时”的适用作出详细的例外规定。在我国,法律上对于“死亡”没有标准的释义,除宣告死亡外,对公民是否死亡的认定由《死亡证明书》进行佐证,医疗机构、居委会、派出所都可以出具《死亡证明书》。其中,医疗机构对患者死亡的认定采取传统标准,即心跳、呼吸、血压停止,生命体征全部消失,很多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脑死亡在我国尚未被纳入死亡的认定标准。
此外,应引入鉴定制度,由第三方机构鉴定工作是否是造成劳动者死亡的主要因素,给劳动者家属增加一个权利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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