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分别为离岗前的本人工资的70%和60%。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患职业病工伤医补增发30%
经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除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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