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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确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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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遭遇工伤已属不幸,更有甚者,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够规范,一些用人单位未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致使部分劳动者遭遇工伤后索赔十分艰难用人单位不愿或无力承担工伤赔付,又难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救助。
  破除阻碍,推动全面实施

  根据义联的调查,对于“为什么不可以申请或者不确定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这一问题,各地给出了多种不同的回答。其中,所占比例最高的理由是“没有实施细则”,在作出回答的198个城市中有80个选择了这一理由,占40.4%。

  义联通过对社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了解到,细则的缺位,尤其是财务、审计上配套措施的缺位,一方面让工作人员对具体情况无法操作,另一方面也让工作人员的潜在风险增加。例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如何证明?“未足额缴纳”或“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是否属于“未依法缴纳”范畴?如果向企业追偿失败,在财务上如何核销?

  黄乐平说,在没有明确配套细则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如果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发生了问题,谁来承担责任?所以加强配套实施细则建设,是目前推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得以落实的首要任务。

  “各地应加快调研和制定细则,明确权责,让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有章可循。”黄乐平建议,人社部和各省人社部门还可根据已执行的先行支付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除实施细则外,影响先行支付制度执行的另一大问题是基金风险。在义联的调查中,有69个城市顾虑“当事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基金会出现缺口”。

  确实,未参保企业往往也不规范,没有足够的财产,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面临追缴的难度和风险。在部分基金赤字或者结余不多的地区,如果发生未参保职工群死群伤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基金支付困难,并影响到对已参保职工的待遇支付。

  针对这一情况,黄乐平建议,相关部门应强化合作,加大追缴力度,对于那些用注销、解散等方式恶意逃避责任的公司,可依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追究企业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问题总是可以解决的。既然法律已经作了规定,各级政府就应真正重视起来,破除先行支付制度施行的各种阻碍,推动制度全面落实,让广大工伤劳动者不再为用身体和健康换来的赔偿而久久等待。”黄乐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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