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2013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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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办法》在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保障金的使用项目等方面均做出了新的规定。
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也进行了微调。老《办法》规定“市属单位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区、县属单位,将按上年度本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乡、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的缴纳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执行。”而新《办法》则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缴纳流程每年8月31日前办理手续
新《办法》明确,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度审核,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出具免缴保障金证明,单位据此免缴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出具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单位据此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其登记地税部门代征。
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在每年8月31日前,持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部门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地税部门依据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其出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单位据此到银行缴纳保障金或通过地税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