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2013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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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办法》在单位应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保障金的使用项目等方面均做出了新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因经营亏损等原因,需减、免缴纳保障金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方可减、免缴纳。
保障金使用明确三个“不得用于”
新《办法》还提出,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不得假借为残疾人服务的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个人住房补助,不得用于与残疾人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而保障金的使用将主要用于七个项目:
1、扶持残疾人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
2、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从业、自主创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3、用于促进和稳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
4、用于残疾人就业康复费用的补贴;
5、用于残疾人各项社会保障补助;
6、安排保障金税务代征工作经费,以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经费;
7、经市和区县政府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支出。
新《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