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规定,实行主动公开,程序透明制度,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其他有关单位,有符合八种类型之一的劳鉴事项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鉴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即: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共同提出鉴定申请并说明原因。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包括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在原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包括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应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旧伤复发的确认。包括工伤职工伤情已治愈一段时间后,原有伤情复发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伤与非伤的界定。包括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诊断结论,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该起事故伤害直接所致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与非伤的界定,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伤与非伤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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