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职工应当向谁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呢?法律援助人员认为,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胡女士是在2011年1月27日受伤,2011年6月1日定残,完全可以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即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社保局以因各地差异暂未执行此规定而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毫无道理的,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伤残农民工胡女士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扣减50%,实际应支付14604.7元,最后,社保局采纳了法律援助人员的建议,将该款支付给胡女士,为农民工讨回了公道。
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会基金支付,但是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列执行。如果职工工伤认定在2011年以前已经完成,但是终止和解除合同在2011年以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谁支付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法理可以推断,应该适用新的法律,因为终止和解除合同用这个行为发生在2011年以后。因此有社会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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