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而职工在下班途中属工作时间范围内,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10年10月16日,重庆市巫山县中医院职工柴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柴某右足契骨骨折,经认定柴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柴某受伤后,原告巫山县中医院于2011年7月13日向被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审查后于2012年1月7日作出山人社发[2011]321号工伤认定,认定柴某右足契骨骨折属工伤。
【分歧】
柴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可以认定的。但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柴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被告却将其认定为工伤,与客观事实不符,应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柴某属因工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只是规定“上下班途中”,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加以限制。柴某也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工伤。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