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㈤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杭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⑵《工伤认定决定书》;
⑶工伤职工诊治工伤的病历,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原始病历证书资料等;
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伤残职工在办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身体检查、诊断和鉴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并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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