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只在程序的保障中,实体的权利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才能更好的体现执法为民的原则。我们只能在缩短程序,才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才有助于劳动者权利的切实维护。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简化程序,
一是认定工伤前的劳动关系确认,只要避免了现有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劳动关系确认和对工伤认定不服而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环节,二是劳动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不能视为行政行为,该工伤认定书仅作为一种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该证据的正确合法性有异议,可在仲裁委仲裁及法院审判中再进行质证、认证及审查确认。三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出级别评定后,根据其级别待遇是否直接去法院直接执行。从而大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这样不但减少了当事人的麻烦,还减少了国家机构的工作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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