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际情况,我市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一是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下岗、内退职工再就业的人员,在多个用人单位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由职工发生工伤所在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元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是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由企业承担的缴费部分,由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从农民工就业的工程项目上征收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中,直接划缴到财政专户。四是根据商贸系统服务性行业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采取“总量包干、定额缴费、动态实名”的办法,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为什么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是如何划分的?各行业基准费率如何确定?
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基准费率为0.5%左右。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0.8%左右。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1.2%。二、三类行业费率实行浮动,基准费率实行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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