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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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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适用范围由原先的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现如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泉州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意见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从受益群体到报销标准等做了多处调整。

  受益群体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纳入

  适用范围由原先的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现如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其中,财政核拨(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在组织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作人员2011年1月1日至《意见》发布之日期间,也能够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区别在于,已经参加工伤医疗费用统筹或工伤保险,费用支付方为工伤基金,未参加者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建筑企业

  应为农民工办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法》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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