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统筹地区治疗工伤费用,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批准后可到外省市治疗。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所在单位垫付,然后经医保中心审核后再由基金结算。
而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项目,即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获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同。对于工伤职工来说,这项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项待遇合并计算后,待遇比原来有所提高,五级新增6个月,十级增加1个月。此外,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当职工的工伤鉴定结论作出后,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期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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