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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协同推进 不断提升工伤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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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为抓手,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幸福工程”、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了由单纯的工伤赔偿向工伤赔付、工伤康复、工伤预防三位一体协同发展的转变,工伤职工得到现实的实惠。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我省在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社会组织缴费参保的同时,将工伤保险扩面融入江苏经济转型升级的各项工作中同步推进,督促各类新兴产业、新兴工业园区、新工业转移区域企业缴费参保。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未全员参加的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及时指导出台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地区做好公务员参保工作,鼓励其他地区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至2012年7月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384.24万人。

  工伤保险待遇水平逐年增长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待遇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工伤职工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近年来,我省各统筹地区根据省政府29号令的规定,在统筹兼顾养老等其他险种待遇调整及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了工伤待遇调整幅度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相挂钩机制,于每年7月1日同步调整工伤待遇。同时,充分考虑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伤残等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和就业补偿标准,保证工伤职工在解除合同后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随当地社平工资提高而逐年增长。

  2011年,根据《贯彻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将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切实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提高了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水平。近几年全省工伤职工定期待遇水平平均提高幅度均达到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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