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等也应参保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事件:数年之前的一个寒冷的冬天,一位女性匆匆赶来本报咨询。她说,她的丈夫在一家民办非企业学校任教。一个大雪的日子,丈夫上课途中,滑倒在地。经医院检查,胫骨骨折。学校支付了医疗费等,只让她的丈夫回家休息,却不愿申报工伤认定。
她认为学校的做法不近人情,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记者给她作了法律解释,并劝她与学校协商解决。
解读:由于现在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这就导致了诸多矛盾。例如,社会团体的成员发生了工伤事故,因为他参加不了工伤保险,那么受工伤的成员就享受不到工伤待遇。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等,全部要自己掏腰包。而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话,不仅这些能够报销,而且还能享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待遇。而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些矛盾就有望解决,显然,这是草案的一个亮点。
希望:虽然草案对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了全覆盖,但对一些特殊劳动关系等人员的工伤待遇未提及。因此,记者希望修改中的《工伤保险条例》也能明确这些对象的具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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