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件:两年之前,一个住在吴淞码头,每个工作日要乘船去崇明岛工作女职工来电反映,她在大雾天乘船前往崇明时,因两船相撞,造成她腿骨骨折。她去做工伤认定时,有关部门却作出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不予认定的决定。
本报因此发出了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的呼吁。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工具的日益增多,诸如乘船、乘地铁、乘磁悬浮上下班的职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必须严格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一种意见,不能机械地、教条地执行《条例》。在司法实践中,应对这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做扩大化处理。如今,草案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显然符合社会预期。
希望:如果能够明确“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还包括职工中午外出就餐等情形,这样在以后的法律运用中,就会减少分歧。
程序简化:简单工伤15天认定
草案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事件:3年以前,一个农民工在浦东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沸腾钢水烫伤了脸部,造成了双眼失明。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企业不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一再缠讼,官司打了4年之久,这位农民工才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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