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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矿工”工伤认定遭强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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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工伤害不应该由劳动者独自来承担。出现类似黑工现象,劳动保障部门应该积极证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一撤了事”。

  宜春市人民医院当天的当天入院记录显示,何兴祯进院时,被批“特重型颅脑损伤”收入住院。病情相当危急。

  此时,送何兴祯来到医院的李英坚、李平、杨冬平三位包工头在支付完一部分医药费之后,集体消失了,从此再没出现过。

  矿井也至此停工。而当时,工矿已开采两个月,矿上仍有7名矿工4月份的工资未清算,总计达14546元。何兴祯也是其中之一,共被拖欠2470元工资和920元的看棚费。

  不过,何兴祯也只有一张工资欠条能够证明自己与三位包工头雇佣关系,之前,他和包工头的雇佣关系只停留在彼此的心照不宣上,并没有任何的合同、手续。

  2009年,何兴祯的家人向袁州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由于三位包工头不见踪影,何兴祯申请工伤的对象单位则是包工头承包协议中提到的“江西宜春锦兴矿业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31日,袁州区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依据是:经调查,何兴祯在这次事故中的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被认作工伤。

  申请复议期限已过工伤认定莫名被撤

  决定作出之后,袁州区人保局按规定将此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给了用人单位、受伤害人、工伤保险机构、人保局存档。而用人单位一栏里写的,正是“江西宜春锦兴矿业有限公司”。

  该局也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上明确注明:收到此决定书后,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60天有效期限过去,袁州区人保局并没有收到来自任何一方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0年10月23日,何兴祯在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伤残二级。这份伤残等级鉴定通知书以一式三份发放给了:用人单位、发放待遇单位、何兴祯本人。

  按照规定:对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这次,收到伤残等级鉴定通知书后,江西宜春锦兴矿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是直接对2009年12月31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提出异议,并认为:何兴祯和锦兴矿业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2011年2月28日,何兴祯家人从袁州区人保局拿到了一个令他们惊愕的决定——“关于撤销并收回劳社伤认字【2009】068号何兴祯《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通知”。依据为:“现江西宜春锦兴矿业有限公司对劳社伤认字【2009】0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出异议。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何兴祯与锦兴矿业有限公司确无劳动关系,现决定撤销并收回此决定书。”

  调查组介入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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