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决定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执行日期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
■调整范围
12月前经认定享津贴的工伤职工
2012年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1~4级每月最低1570元
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0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省人社厅要求,各市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在详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调整标准,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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