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于2011年12月16日开庭,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于近日上诉。这个折腾了近一年的案子,到底会走向何方?
索赔40万元
小徐和老婆小王都是从湖南来海宁打工的,他们有个7岁的儿子,还有个2岁的女儿。
2011年3月16日上午10点40分,小徐开电瓶车到信用社支取工资卡里的存款,途中不幸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3月23日死亡。
小徐一走,两个不到10岁的孩子没有了爸爸。小王坚持认为,正因为公司把工资发到了银行卡上,而不是直接发给小徐,才让小徐外出去银行取工资,最后发生了车祸,小徐的意外应该属于工伤。
小王要求认定小徐的死是工伤,要求公司赔偿工伤损失40余万元。然而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小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不予认定工伤。随后,小王又到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行政复议,得到了同样的结果。
小王最后把小徐的公司和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原本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认定小徐死亡为工伤的决定。去年12月16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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