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徐的意外身亡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委托银行代发职工工资是否合法”和“小徐前往银行取工资是否属于因工外出”这两点。
记者了解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因此公司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不违反《劳动法》。小徐的工资已于2011年3月15日发放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上,工资发放行为已经完成,小徐对工资款的支取不受时间、地点约束,完全可以自由支配。所以,他到银行支取个人工资并不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而是处理私人事务,不属于因工外出。最终,法院维持了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专业人士认为,工伤认定关键是在“三工”的把握上,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与此同时,在对上下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案件中,要求把握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像小徐这个案例,既不符合“三工”原则,又不符合“三合理”原则,因此,不能认定工伤是必然的。
那么,上下班途中绕道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的绕道虽不是正常上班途径,但此时发生的伤害仍属于职业伤害的风险范畴,应认定为工伤;因私事绕道,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像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买早饭等是日常生活必须,那么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这种绕道具有必要性,可解释为合理路径,但因下班后朋友聚会等偶然性事件而绕道受到的事故伤害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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