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编人员不在本通知参保范围内,其在编人员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支付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本办法颁布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按原渠道解决。
同时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就人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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