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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再获单位工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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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去年,史师傅被北京一家筑路公司招聘为施工现场监理。同年5月份,史师傅在通州区潞城工地现场工作时,一辆失控的小汽车冲进路边的施工现场。史师傅被撞倒,后被送医院,诊断为“右小腿骨折”。通州区交警队认定,小汽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筑路公司相关领导都到医院看望,并积极支持史师傅向肇事司机索赔。
  无论是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2010年12月20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事故”应包括工作本身导致的事故,也包括工作以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本案中,史师傅是在工作的时间和在工作的场所遭受交通事故,所以应认定为工伤。

  在此,邓律师提醒大家注意,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附加了一定条件的限制,即要求本人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个人可申请工伤认定

  邓警护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其用人单位应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申请的期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本案中,因筑路公司在史师傅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史师傅可直接提出申请,且史师傅是在一年内提出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受理。

  交通赔偿后还可工伤补偿

  邓警护律师表示,史师傅获交通事故赔偿后,可再次要求工伤补偿。虽然目前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判例来看,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可享受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两种索赔途径均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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