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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再获单位工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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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去年,史师傅被北京一家筑路公司招聘为施工现场监理。同年5月份,史师傅在通州区潞城工地现场工作时,一辆失控的小汽车冲进路边的施工现场。史师傅被撞倒,后被送医院,诊断为“右小腿骨折”。通州区交警队认定,小汽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筑路公司相关领导都到医院看望,并积极支持史师傅向肇事司机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肯定了工伤者可获得双重赔偿。且《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无“交通事故赔偿后可排除工伤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

  本案中,史师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同时也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承担各自所负担赔偿责任。即使史师傅已从侵权方先行获赔,亦不能减免筑路公司的补偿责任。所以,史师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包括要求公司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史师傅未就其住院期间相关费用提出主张,而如果他就其住院期间依照工伤医疗待遇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劳动仲裁部门亦应支持。

  没上工伤保险单位要补偿

  筑路公司没给史师傅缴纳工伤保险,史师傅还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吗?他能否要求筑路公司直接承担工伤补偿责任?

  邓警护律师认为,如果筑路公司给史师傅缴纳了工伤保险,可依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由公司或史师傅向北京市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所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补偿申请,由该机构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取相应的补偿金给劳动者。但该公司未给史师傅缴纳工伤保险,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由该公司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直接给史师傅支付工伤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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