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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费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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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张玉才退出工作岗位与光明轮胎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所以,张玉才与光明轮胎自2002年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光明轮胎自2002年2月至今没有为张玉才缴纳工伤保险。

  如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仍拒不缴纳,对该单位应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拒不改正的处罚措施。也是职工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工伤保险行政救济途径。

  第三、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行政限期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仍不予缴纳的应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综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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