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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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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操作问题,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切实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八、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九、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十、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

  十一、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就业的除外),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计发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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