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强,维权意识差,往往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亦不要求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一旦受到工伤,维权难度更大,获赔时间更长。且此类案件中劳动关系往往不明确,易与加工承揽、承包分包混同,难以认定。
四是本劳、外劳的工伤保险待遇差距较大,且2011年7月1日之后认定工伤的外劳开始参照本劳标准获得工伤赔偿,因此在新旧法规交替的阶段,产生了新类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五是工伤事故给劳动者及其家属造成较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对今后的经济状况、生活质量亦会造成一定影响,而工伤赔偿相比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纠纷往往标的较大,用人单位亦不愿承担,故双方往往矛盾较深,难以调解,且极易矛盾激化。
针对上述情形,民四庭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工伤高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深刻了解社会保险缴纳的重要性,以便工伤人员可通过保险基金及时获赔。
三、规范用工关系,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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