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结算不能超过次年2月28日
在《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中,多次提到的一个时间节点,为2月28日。其中,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当年发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或工亡职工近亲属)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因工死亡待遇,都不能超过次年的2月28日。
当年因工受伤,诊断为职业病,次年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医疗期待遇,最迟不超过认定为工伤的次年2月28日结算。
在办法中,特别解释:工伤医疗期待遇是指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规定的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伤残待遇是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死亡待遇是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次年3月底前结清上年支出
同时,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结算时间最迟不超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次年2月28日。
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结算时间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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