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由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结算支付最长不超过45天
而结算支付的时间一般为30日内,情况特殊的,可延长15日。办法中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结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资料(单据)后,应及时对相关资料(单据)进行审核,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单据)后30日内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
若工伤定点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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