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结果:被告不服裁决法院支持赔偿
对于裁决结果,烟台某实业公司表示不能接受。公司方面认为,单位同意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孙强相关工伤补偿,但对于孙强有关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公司表示不能支付。由于调解不成,孙强不得不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孙强在被告单位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经劳动部门已认定为工伤。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由被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原告孙强相关的工伤待遇。根据现实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烟台某实业公司支付给孙强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十项赔偿在内的共计13万余元。
律师分析:工伤赔偿属无过错责任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刘昌辉律师表示,工伤赔偿属于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取决于受伤职工是不是本单位职工,事故是不是属于工伤,而不论事故过程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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