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总承包单位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健全农民工举报投诉制度,开通12333农民工举报投诉电话。
十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故意隐瞒工伤事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为了防止和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工伤司[2006]44号)文件精神,自每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15%的预防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工地安全摄像监控、安全设施、农民工培训、质量安全站设备配置和安全监督管理费用等,此项费用由市建委统一管理使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