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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津劳办[2004]338号)等法规、文件,现就做好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承包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施工企业承担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总承包单位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健全农民工举报投诉制度,开通12333农民工举报投诉电话。

  十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故意隐瞒工伤事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

  十五、为了防止和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工伤司[2006]44号)文件精神,自每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15%的预防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工地安全摄像监控、安全设施、农民工培训、质量安全站设备配置和安全监督管理费用等,此项费用由市建委统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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