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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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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业化在推动生产力飞跃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伤事故频发的恶果。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人身权,损害劳动生产能力,同时,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新的压力制造劳资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

  工业化在推动生产力飞跃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工伤事故频发的恶果。工伤事故不仅严重威胁劳动者的人身权,损害劳动生产能力,同时,增加了企业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新的压力制造劳资矛盾甚至是社会矛盾。如何实现对受害职工的有效救济,又能兼顾生产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发展社会生产,是各国立法界和司法界都关注的重大课题。作为一个经济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的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但由于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我国的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对于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地伤害,同时也对于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赔偿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又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救济方式也多种多样,目前主要的是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两种法律救济机制。这两种救济机制之间有关联也有区别,在对于工伤侵权受害人的救济上各有长短,但就两种机制如何适用的,我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充分协调发挥好不同救济制度的作用,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伤保险救济

  工伤,也称工伤事故,狭义上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发生的人身损害。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立法,由法律直接列举工伤的范围,不属于法定列举范围的伤害排除在工伤之外。

  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常会遭受人身伤害,现代法律制度为劳动者遭受工伤提供多种救济机制,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劳动法上的工伤保险赔偿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如何适用这两种工伤救济方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者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作而致伤、病、残、死亡,其本人或者亲属依法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赔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工伤保险的立法意义,即: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的一种社会保险,职工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其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保险人的范围包括全体职工,而不论其用工形式和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其目的不仅在于对受害者的事后救济,还在于对职业伤害的预防和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在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分属于社会化救济方式和个人化救济方式。社会化救济方式属于社会法按照保险机理推行的旨在为社会弱者提供更多特殊保护的救济方式,属于分散风险型救济方式;这种救济方式通常按照非讼形式解决纠纷,实行无过错责任,即便采用诉讼形式,原告也无需证明被告主观上的过失,且只赔偿财产上的损害,无精神损害赔偿。而个人化救济方式是民事侵权法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无差别的救济方式,属于填补损害的救济方式,依赖于对抗制的民事诉讼模式,依赖于居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推进诉讼进程,诉讼周期较长。填补损害和分散风险成为当今侵权法的两项基本目标,单纯从侵权责任法制度内部入手,无法满足分散风险的现实社会需要,在侵权责任制度外创设社会化救济方式来分散社会风险,是必然的趋势。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

  在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上,易发生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问题。了解这两种救济方式的关系把握其关联性与不同点尤为重要。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关联

  1.从历史发展上来看二者的关联

  工伤赔偿的历史就是从民法向劳动法、社会法发展的过程。

  第一个阶段是从18世纪工业革命到19世纪80年代,此期间,正值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的进程,个人自由主义盛行,资本家多贪图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大都对工人的人身安全漠不关心,工伤越来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个时期的工伤赔偿完全是按照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侵权损害赔偿来处理的。劳动者如果因为工伤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但相对于强势的企业主,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举证困难,往往是得不到有效的赔偿,人身权益无法得到确实的保障。

  第二个阶段是19世纪80年代至今,在此期间,社会责任思潮逐渐蔓延,工会主义抬头,为加强保护劳工利益和应对工业社会带来的新挑战,资本主义国家纷纷立法,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遭受的损害赔偿从传统的民事侵权法中独立出来,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和分担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确认只要劳动者在雇用过程中,因雇用的原因受到损害,即使工人单位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工伤救济方式仍发挥着它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功能。

  2.从功能上看,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有要求对个人人身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两者都是对工伤事故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两者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的区别

  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也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这也是当代法律制度中将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而非民事侵权责任法体系的体现,是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完全取代民法上侵权赔偿责任的表现。

  1.在法律性质上,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日益成为介于传统的私法和公法之间称之为社会法,社会法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民事侵权赔偿是民法中侵权之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

  2.在归责原则方面。当代的工伤保险赔偿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残、死亡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等工伤,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获得赔偿。而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犯公民民事权益的归责原则,并以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例外的归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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