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农民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计发基数。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由施工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未缴保险出工伤单位要负责
总承包单位未按本意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施工企业应承担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防止和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从每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10%作为预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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