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致残按伤残级别发放补贴
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条例》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之前发生的工伤,自参保之日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待遇;参保前发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因工而引起伤残的职工,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伤残级别发放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可退出劳动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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