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1日起,沈阳市将启动全市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
该项保险实施后,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在获得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补偿之后,还可获得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给付工亡补偿金20万元;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补充工伤保险还将按相应标准一次性给付6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护理补偿金。
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的潘国华处长介绍,目前,辽宁省已经有大连、本溪、盘锦、锦州四个城市启动了全市统一管理的补充工伤保险项目,政策覆盖范围内职工达600万人。在省内其他城市,如朝阳、丹东、阜新、鞍山等地,补充工伤保险也将于年内启动。
参保条件:未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潘国华介绍,补充工伤保险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用人单位需要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工伤保险业务,未参加基本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此外,用人单位办理补充工伤保险,首次缴费后,次月1日起,参保职工开始享受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从保障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主动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应按月足额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欠缴期间不享受保险待遇。
缴费标准: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标准分三类
潘国华介绍,沈阳市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需缴纳。缴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具体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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